重疾保险的赔偿范围,猝死重疾险可以赔付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在常人眼中,猝死本身就属于毫无防备、突发性的事件,事故特征与意外险的责任条件相似。因此,很多人认为,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客户发生猝死事件,应当获得相应的赔付。

而事实并非如此,依据意外险定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而猝死貌似突发的意外身故,但诱因则是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

从定义上看,猝死跟意外伤害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内因性的,一种是外因性的;一种是疾病引发的,一种是非疾病导致的。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二者之间有严格、明显的区别,因此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意外险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为由,拒不支付保险费.法院经仔细审查,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须支付相应保险费及分红.

  2013年11月及12月,江女士在我市某保险公司,分两次为其丈夫洪先生购买了金额为10万及7万的保险,保期分别为5年和终身.在此之前,洪先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市立医院作了全身检查,经查发现洪先生除血糖过高、轻度贫血、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缓外,其余一切正常,依据规定增加了他的保费.至此之后,洪先生依据规定定期缴纳保费,同时还在2012年又做了一次身体检查,体检合格.

  2013年5月11日,洪先生在散步回家时倒在自家门口,经医生检查确定其为猝死,公安机关也排除了他杀嫌疑.事发后,江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遭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他们隐瞒了洪先生曾摔死伤并留有残疾及智力有问题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2年洪先生的体检报告,证实洪先生是一个健康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并且遵守合同规定,定期缴付保费,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保险公司提出洪先生曾摔死伤并留有残疾及智力有问题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与接纳.因此,一审判决,洪先生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

重疾险可酌情赔付。猝死的病因若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并包含死亡保障责任,保险公司会赔付相应的死亡保险金。此外,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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